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0624
  • 文  号: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军转安置;其他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5日
  •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19日
  • 名  称:咸宁市拥军优属优待办法

咸宁市拥军优属优待办法

字号: 分享到: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咸宁市拥军优属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5年1月19日

  咸宁市拥军优属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应将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制定宣传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各种宣传工具,不断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健全双拥工作机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证双拥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切实落实机构、编制、经费,确保正常运转。

  双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拥军优属工作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好走访慰问本系统、本单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活动,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

  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大力开展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做好军地两用人才培养,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需要的土地,应优先解决;对驻军营房、家属住房等建设工程,应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要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电力、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部队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做好保障工作,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按规定补足,并保证及时到位。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遵守军事管理区的各项制度,未经部队允许,不得进入军事禁区。

  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矿山、林地和水源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到部队营区干扰军人正常执行勤务、侵害军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式核发,所需经费列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含初级士官)报考本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免交学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市成人高等学校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员工,特别是基层专武干部等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学。报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本市范围内重点高中,学业成绩加5分录取。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境内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

  第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军官证、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军官证、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九条 公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

  第二十条 电力、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医院等窗口服务单位应设立军人优先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优待办法和标准按省里政策规定执行。

  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当地标准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

  被批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服役的,服役期间优待金按照当地标准的300%发放。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军队离休干部、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机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坚决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时完成安置工作任务,安排到企业工作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的安置原则,做好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人社、财政、编制、民政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驻军部队的联系与协调,根据下岗失业随军家属的实际人数,制定年度安置计划,有计划、多渠道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对未能安置就业的家属,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省报送情况,落实随军未就业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今后视政策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所享受的优待金、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烈士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三十二条  建立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慰问机制,奖励优待的标准为:获得优秀士兵(士官)荣誉称号的,奖励 5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奖励资金列入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的现役军人家庭,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慰问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四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