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规〔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和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进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效,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鄂政发〔2016〕25号)、《湖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具体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 , ISO ,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下属工作组、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工作的;
(二)作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协会、学会)的;
(三)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 ISO, 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二)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奖励5万元;
(三)对成功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的认定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湖北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告;
(二)作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行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前三名(省、市级前两名)或相关证明;对作为制定团体标准项目行业协会(学会)的认定依据是由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发布平台进行标准声明公开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制作实物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组织出具的实物标准证书;
(四)获得国家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表彰文件;
(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相关证明);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该标准的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
(三)该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标准化项目获得相关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的第1季度受理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补充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申请。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15日内作出给予奖励或不予奖励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决定给予奖励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奖励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标准化项目奖励年度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奖励手续;市政府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在公示期间对申请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进行复核,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异议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取消申请单位奖励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标准化项目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同类性质奖励的;
(六)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停止申报资格5年,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评奖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