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咸宁市民政局
  • 解读单位:咸宁市民政局
  • 解读方式:问答解读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8日
  • 名  称:【问答】《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问答】《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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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弱有所扶”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提高,咸宁市民政局呈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标文件”)。

今天我们邀请到咸宁市民政局副局长叶毅,就“调标文件”为广大市民进行解读。叶局长,欢迎,您好。

叶毅: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叶局长,今年7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2021年“调标文件”,请您介绍下文件出台的背景?

叶毅: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市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同比2019年出现不同程度下降。按照“标准不降”的原则,2021年咸宁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21号),沿用2020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为: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90元/人/月、嘉鱼县640元/人/月、赤壁市640元/人/月、通城县590元/人/月、崇阳县590元/人/月、通山县590元/人/月。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300元/人/年、嘉鱼县6800元/人/年、赤壁市6300元/人/年、通城县5800元/人/年、崇阳县5800元/人/年、通山县5800元/人/年。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咸安区10704元/人/年、嘉鱼县13560元/人/年、赤壁市10632元/人/年、通城县11618元/人/年、崇阳县10608元/人/年、通山县9000元/人/年。

4.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80元/人/月,嘉鱼县1280元/人/月,赤壁市1280元/人/月,通城县1180元/人/月,崇阳县1180元/人/月,通山县1180元/人/月。

5.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6496元/人/年,嘉鱼县24576元/人/年,赤壁市24576元/人/年,通城县22656元/人/年,崇阳县22656元/人/年,通山县22656元/人/年。

主持人:叶局长,量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您介绍一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还有,请问如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助金额?

叶毅:城乡低保标准是界定低保保障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预算安排低保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法量化城乡低保标准,是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的关键环节,也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省厅文件,全省统一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调整所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另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发放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例如:某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800元/人/年,某村家庭人口3人,其中有一个正常劳动力年收入为6000元,家中田地4亩,年收入1000元,养猪2头,年收入800元,家庭收入共计7800元。那么该家庭一年应发放的低保金为17400(5800*3)-7800=9600元。

主持人:叶局长,请问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主要包含哪些项目?

叶毅: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六)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八)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十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十二)“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主持人:叶局长,请问哪些情形属于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叶毅: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等其他财产。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六)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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