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停车难问题,2016年4月18日武汉市率先颁布了《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宜昌、襄阳、黄石等地也纷纷出台了停车管理办法,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2019年12月2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城市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解决市民停车难的问题起着积极的作用。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2015年10月1日起,湖北省政府取消了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随着道路停车收费的取消,我市停车乱、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是原本停放在专业停车场和小区的车辆开始占用道路停车资源;二是许多“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三是衍生出许多乱收费的所谓私人停车场。以上问题致使真正有临时停车需求的人员无处停车。为解决停车供需矛盾,加强停车管理,市政府出台《办法》对停车行为进行规范。
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照西安市、沈阳市、武汉市、合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适用本办法。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秩序的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府建立健全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停车收费定价方式
《办法》明确,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应急车、献血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城市停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属于经营的,标明收费标准;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四)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标志标线清晰。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做好车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二)引导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三)劝阻停车泊位内的违法停车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车辆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四)不得设置岗亭和收费道闸;
(五)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
(七)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办法》中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压越标线停车;按照标线顺序顺向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
(六)不得停放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八)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