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18 年 11月22日正式公布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1年,我市颁布了《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在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13年失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日常工作中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随着控违力度不断加大,市区违法建设态势虽然得到一定控制,但是违法建设行为并未得到完全杜绝,违法建设不仅严重破坏城乡土地和规划管理秩序,而且损害城市环境和形象,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为巩固违法建设控制成果,有力的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必要出台《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二、办法内容
办法共 6章46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管理巡查、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8条,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违法建设的情形、基本原则,明确建立市区两级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共5条,主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为管理巡查,共10条,规定了三级巡查机制和违法建设巡查情况日报、周报、月报制。建立违法建设举报信息平台,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巡查责任。
第四章为调查处理,共13条,规定了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规定了确认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的认定机制。规定了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在征地搬迁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五章为责任追究,共7条,主要对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对办法的参照执行、解释单位、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三、主要变化
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上强调全域控违,同时借鉴《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对违法建设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为强调突出控违工作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的发挥信息网格员的作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信息平台,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进行奖励。明确物业管理小区和未实行物业管理小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小区内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主体,以便更好的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在调查处理程序中,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参照《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设置了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将2011年《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保留,明确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党员基层干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责任。(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