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来  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 解读单位:咸宁市民政局
  •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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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和鄂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2013年10月22日市政府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咸政发〔2013〕26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4年开始,我市每年出台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4号),从4月1日起再次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583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5333元,五保供养年人均保障标准9383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1167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人均保障标准22400元,同比2017年分别增长9%、20%、15%、9%、9%。

二、民政社会救助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三、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有合法固定居所并长期居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四、特困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的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核定办法

1、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社救办函〔2018〕6号),市州要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量化调整、公布当地低保标准。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为30%-35%;农村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为40%-50%;农村五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2、参照周边市州及县(市、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如通山县参照阳新县保障标准,由于阳新县是国家级贫困县,通山县是省级贫困县,因此通山县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阳新县。

3、经过测算与对比,将拟调整的咸宁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上报省社会救助办,省厅平衡各地的提标幅度后,研究同意我市的调标意见。由市民政局将社会救助调标事宜上报市政府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公布调标文件。

六、孤儿保障标准核定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七、低保补助金的核定办法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低保。

例如:某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000元/人/年,某村家庭人口3人,其中有一个正常劳动力年收入为6000元,家中田地4亩,年收入1000元,养猪2头,年收入800元,家庭收入共计7800元。那么该家庭一年应发放的低保金为15000-7800=7200元。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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