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政策解读(四)

发布时间:2015-04-16 25:00 来源:

  9、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地税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土地闲置费信息进行征缴。缴费义务人应当自接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缴费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义务人下达《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缴费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当日或次日一次性缴纳,缴费银行要及时将土地闲置费划入当地国库。

  10、《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有哪些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4)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无法联系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本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义务人下达《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责令缴费义务人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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