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政策解读(三)
6、土地闲置费由哪些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土、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土地闲置费的核定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代征土地闲置费,财政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入库监管。
在土地闲置费征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土地闲置费征收与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如何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时,要通过询问、现场踏勘、查阅资料等方法,摸清土地闲置的实际情况,并准确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属于政府的原因,可暂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属于企业或个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8、土地闲置费的征缴基数如何确定?
土地闲置费一次性缴纳,征缴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如划拨决定书中的划拨价款是经过评估确定的,以原划拨价款作为征缴基数;如原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划拨价款或零价款,则以划拨时点评估的划拨用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4)其他情形用地以用地批准时点评估的最高出让年限的出让用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