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金海
地址: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咸宁市安居锦绣华堂小区项目中将单桩承载力3450-4700KN的桩基工程违法分包给仅具备地基基础三级资质的湖北博亿顺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合同价款0.6%的罚款 ,即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陆拾元(¥219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