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506号时代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雅琴
经查明,你单位在校园扩建(温中、实小安全通道)校外围桩基础,校内不锈钢雕塑二次设计增加工程中存在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依据该条例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83.3万元,即处罚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伍元(41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建罚字[2021]第050号.pdf
2022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