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桂花天街景观工程中存在转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同价款0.5%的罚款,合同价款3485.6万元,即处罚人民币拾柒万肆仟贰百捌拾元(174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2010000000138242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