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批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函》收悉(项目代码:2207-421200-04-01-533262)。该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咸宁梓山湖新城滨湖大道和蓝田路交汇处,总建筑面积108999.13平方米。项目用地规模约199.83亩,包括土建建设和设备购置。规划建设床位1000张;1#综合楼拟建建筑面积40532.5平方米,包含门诊、住院、医技等,设置一层地下室为车库及人防地下室;住院部拟建建筑面积67344.91平方米,为心血管疾病、肿瘤、神经、重症、妇科、儿科6大强专科以及住院病房,设置一层地下室为车库、设备用房;3#、4#楼动力中心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121.72平方米,为设备用房、污水处理等。设备类建设,按三甲综合医院标准购置相关医疗设备。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建成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122.54吨标煤(当量值)、4229.32吨标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 1173.04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量56.07万立方米,年耗新水量49.98万立方米。
二、该项目对咸宁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咸宁市发改委将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