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0843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公安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
  • 名  称:《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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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我市养犬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和养犬人义务,加强管理执法,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建立养犬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制定计划,我局起草了《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养犬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基础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养犬热持续升温,犬的种类、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养犬在给一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犬吠扰民、咬人伤人、破坏环境,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养犬管理是提升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文明养犬反映市民的素质,规范管犬关系城市的形象,一些居民养而不管、管又不严,将犬只带进公共场所,或者带着大型犬、烈性犬随处溜达,犬只粪便不清除,影响了城市形象,影响了环境卫生,影响了市民人身安全。三是养犬管理是回应群众期盼的实际行动。犬只增多缺乏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局每年收到多起因养犬扰民的警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涉犬建议提案,要求规范养犬管理。并且全市上下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同缔造幸福生活实践。因此,制定我市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和引导,规范文明养犬的具体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是一项非常必要的立法工作。

二、制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外地立法成功经验,并结合了我市实际。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规范养犬管理的职能分工。《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规定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犬只收容认领等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因犬只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免疫管理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二)明确区域限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犬类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

(三)明确养犬强制免疫、登记办证和限养犬类品种等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人对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犬证。同时对限养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类品种和大型犬等作了明确要求,34种犬类在限养区内禁养。成年时体重在30公斤以上,身高(肩高)在60厘米以上的犬只规定为大型犬。

(四)细化养犬行为规范,明确养犬人的责任。针对犬只伤(吓)人、犬吠扰民扰乱社会秩序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反映突出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行为要求、禁止和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等做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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