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38974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 名  称: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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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2021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咸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适用范围

《咸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是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编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适用条件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实施《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处理依据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在进行核查处理时,《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五、处理措施

(一)执法机构经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改正相关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执法机构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不予行政处罚。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首违不罚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

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一、登记监管类(21项)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3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5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6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7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公司未按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8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

9

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

10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正本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11

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12

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登记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13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14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15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

16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18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19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0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类(5项)

22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

23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24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5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但不满十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26

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三、电子商务类(6项)

27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8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9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 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 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四、广告监管类(10项)

33

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34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3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3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显著标明“广告”,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37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38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39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40

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41

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42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五、消费者权益类(1项)

43

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六、产品质量监管类(8项)

44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45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条第三款

4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4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4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49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四条

50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

51

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产品包装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七、食品安全监管类(13项)

52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53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54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55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56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57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5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九条

5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6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6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6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64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八、药械化安全监管类(8项)

65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66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6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68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69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70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71

有关化妆品标识中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2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或者注册商标外的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类(1项)

7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登记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十、计量类与认证认可监管类(20项)

74

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5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76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后及时补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十七条

7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78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79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8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81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8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83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84

集市主办者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二款

85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

86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重新投入使用,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后及时改正和停止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

87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三)项

88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九条第()项

89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90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三)项,第九条

91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

92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

93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标准化类(3项)

94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95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等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96

社会团体,企业未按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十二、知识产权监管类(6项)

97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98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99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经责令停止销售后停止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100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改正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01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

102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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